关于竞业条款事项
已回复2010/5/10 22:44:31
律师,
您好,
想跟您咨询一下有关禁业协议的问题,我的原公司为一个天津本地普通小型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劳动合同内有关于禁业协议的条款,意思是如果员工提前辞职,要补偿公司不足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总额,当时没有约定禁业补偿金额。
在工作一年后,公司强迫每一个人(包括管理和基层员工)签署另外一份保密协议,内容是说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保密以及禁业补偿,以后的每个月所有员工的工资户头均有100多元显示为保密费。
现在我提前一年提出辞职,进入了一家同行业外资公司,请问原公司是否有权索要赔偿。
注:1)本人只是普通基层员工,不属于管理人员;2)本人每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左右 3)强迫签订的保密协议只有一张,且没有给员工副本。
十分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1、本站认为你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人员范围。
2、强迫非自愿签署的协议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要注意时间一年之内申请撤销。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9/16 14: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