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质量欺诈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禁止下列质量欺诈行为: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所谓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其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表明该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串通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依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3.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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