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2011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也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鼓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第五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3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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